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执保419号
申请人: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王尔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张古禹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主任。
申请人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张古禹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2873号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张古禹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