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王尔镇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玉,总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东昌路**。
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9)鲁1502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有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行人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聊城湖西支行,账号:15×××88)。本裁定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范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