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异9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
负责人:张明宝,主任。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王尔镇村。
法定代表人:李金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民委员会不服本院(2021)鲁1521执1588号执行案件冻结其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民委员会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学山
审 判 员 张保山
审 判 员 刘玉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艳
书 记 员 闫广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