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1民初453号 申请人: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道口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 负责人:***,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聊城市子扬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刘铺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