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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62号
原告罗吉坤,男,195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中区。
被告***,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市中区。
被告**,男,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
被告济宁天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金宇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罗吉坤与被告***、**、济宁天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元,由原告罗吉坤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