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324民初2716号
原告***,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睢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天彩建筑加固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岱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山东天彩建筑加固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