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26民初384号
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星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科技街香格里拉大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星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76元,减半收取计3388元,由原告盛隆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