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182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星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科技街香格里拉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798937321。
法定代表人:吕亮华,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万星棉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工业园(蕲孔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5482577P。
法定代表人:孙焕青,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焕青,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星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万星棉业股份有限公司、孙焕青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1182执131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校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