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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星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星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星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武穴办事处科技街香格里拉大花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星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21)鄂1182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扬洲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 江 伦 书  记  员 马 雯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