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4459号
原告:东营睿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北、太行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55228420L。
法定代表人:邱安德,经理。
被告: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胜利四路315号物资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69736770E。
法定代表人:刘培习,董事长。
原告东营睿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东营睿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睿硕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睿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6元,减半收取计2023元,由原告东营睿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德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