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44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睿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黄河路北、太行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555228420L。
法定代表人:邱安德,经理。
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锦秋街道胜利四路315号物资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69736770E。
法定代表人:刘培习,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睿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鲁0502财保1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睿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新城分理处账号为37×××55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营睿硕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新城分理处账号为37×××5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德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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