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3044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锦秋街道胜利思路**物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培习,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丰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