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美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16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安美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昌街道新城一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MA3U7JC7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锦秋街道胜利四路315号物资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69736770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安美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2)鲁1625执保16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1437.5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安美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1437.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数额财产、权益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1437.5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数额财产、权益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2677元,由申请人山东省安美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