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1313号之一
原告: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二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告: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博兴县胜利四路**物资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