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1313号
申请人: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胜利二路7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2075165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胜利四路315号物资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69736770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9年0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及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博兴县信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查封申请人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
查封申请人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山东宏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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