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661号
原告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横贯泾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潘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颖,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乙49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亮,董事长。
被告通号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号113室。
法定代表人袁宝文,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通号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一十七元,由原告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 博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经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