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号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京铁民()初字第661

原告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横贯泾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潘立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拥军,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思颖,江苏嘉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乙49号。

法定代表人周志亮,董事长。

被告通号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兴路9113室。

法定代表人袁宝文,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路通信信号股份有限公司、通号通信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于20148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一十七元,由原告宜闻斯控制台(昆山)有限公司(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经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