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24民初2097号
原告: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赛科康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赛科康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威远县文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55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