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8403号
原告:北京赛科康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冠城园8号楼B座十二层1201。
法定代表人:**芝,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赛科康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赛科康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赛科康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赛科康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 六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