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84民初854号之一
原告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领潮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雷河镇新街。
法定代表人**,领潮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洪涛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泥岗西洪涛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洪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领潮公司诉被告洪涛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领潮公司于2016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领潮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领潮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领潮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