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84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镇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06613171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生于1984年9月2日,汉族,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鄂0684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支付原告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财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其履行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予以了查询,也未发现其在上述部门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其进行了二次查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8年7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其进行了三次查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执行期间,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执行申请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朱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