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84民初3223号
原告:望向阳,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30日,公务员,住宜城市。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7月24日,个体经营业主,住宜城市雷河发展区。
被告: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雷河发展区,组织机构代码:0661317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望向阳与被告**、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望**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并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望向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望向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望向阳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