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84民初2016号
原告: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雷河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个体户。
原告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奇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刘丕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