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2071行审6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德荣,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衍芝,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江山伟。
被执行人:湖北领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住所地广**省中山市市,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王俊。
本院在审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中工商横栏处字[2015]第19908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对中工商横栏处字[2015]第19908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刘香霞
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
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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