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岳执字第00008-2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爱群。
被执行人: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诚开。
被执行人: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昭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亿德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先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亿德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岳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芮泽青
审 判 员 祝升龙
审 判 员 方诗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金宏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