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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岳民二初字第00296号
原告: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77110337-4。
法定代表人:李爱群。
委托代理人:储柱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曙。
被告: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294839-4。
法定代表人:储诚开。
委托代理人:鲍振华,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459350-6。
法定代表人:储昭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锋,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329215-4。
法定代表人:王先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储锦华。
原告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以下简称岳西融资担保中心)与被告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特公司)、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锐公司)、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德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西融资担保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立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蓝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亿德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西融资担保中心诉称,立特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向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两年,由我中心提供担保,蓝锐公司和亿德公司为立特公司向我中心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由于立特公司未能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付息,贷款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我中心只好先行代偿,我中心代偿后,多次催促三被告还款,但无结果,故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偿付我中心代偿款1041294.6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我中心律师费。庭审中岳西融资担保中心放弃了要求三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岳西融资担保中心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岳西融资担保中心主体身份。
2、借款合同,证明借款以及约定利率标准为千分之9.5295、按月结息的事实。
3、岳西融资担保中心担保函,证明岳西融资担保中心为立特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4、反担保函,证明蓝锐公司和亿德公司为立特公司提供反担保,从保证期限可以看出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和利息。
5、提前到期通知书、代偿凭证,证明立特公司借款逾期后岳西融资担保中心代偿的事实。
立特公司辩称:1、立特公司与蓝锐公司、亿德公司系贷款联保企业,2012年10月24日立特公司向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期限2年,由蓝锐公司、亿德公司向岳西融资担保中心提供连带担保保证,同时由岳西融资担保中心向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一事实没有异议;2、由于经济环境出现了变化,立特公司资金链出现了断裂,导致有些到期贷款未能归还,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宣布2012年的贷款提前到期,并主张收回,债权人要求岳西融资担保中心偿还了借款及相应利息;3、立特公司会尽最大努力,归还该笔借款。
立特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蓝锐公司辩称,1、本案诉称代偿款是立特公司的借款,借款是蓝锐公司、亿德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属实;2、该笔贷款首先应由立特公司先行偿还,不能偿还的话,再由蓝锐公司、亿德公司承担担保责任;3、岳西融资担保中心为立特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是100万元,蓝锐公司、亿德公司为立特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也是100万元,该借款的期限是2014年10月24日到期。
蓝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亿德公司未作任何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案经庭审质证,立特公司、蓝锐公司对岳西融资担保中心提交的证据1、2、3、5未提出异议,依法予以采信;立特公司对岳西融资担保中心提交的证据4未提出异议,蓝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不能认为担保函中涉及到的借款本息是担保范围的约定,合议庭认为,各方对该证据真实性未提出异议,该证据内容予以采信,根据该函内容,其中担保函涉及到的借款本息不是对担保范围的约定。
根据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和本院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9月17日,蓝锐公司、亿德公司向岳西融资担保中心出具担保函,内容为“担保函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贷款(大写)壹佰万元,你中心为该贷款人提供了担保,我们自愿共同为该贷款人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从本函成立起直至借款人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止。担保人: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储昭学2012年9月17日担保人: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王先华2012年9月17日”。2012年9月18日,岳西融资担保中心向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出具岳保企字(2012)第5029号担保函,内容为“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愿意为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贵行申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提供担保,保证金额壹佰万元,担保期限两年。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公章)2012年9月17日”。2012年10月24日,立特公司作为甲方与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作为的乙方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壹佰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材料,借款期限24个月,自2012年10月24日至2014年10月24日,月利率为9.5295‰,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如基准利率调整,则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借款利率,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20号,并约定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任一条款,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甲方逾期还款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贷款发放后,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1月24日从岳西融资担保中心帐户转利息10800.15元,2014年2月27日从岳西融资担保中心帐户转利息8894.24元,2014年3月26日从岳西融资担保中心帐户转利息8894.24元。2014年4月15日,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作因立特公司多次欠息等原因向岳西融资担保中心发出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岳西融资担保中心在2014年4月30日前代偿立特公司该笔借款本息,并于2014年4月30日从岳西融资担保中心帐户转借款本息1012706.06元。在岳西融资担保中心清偿上述1041294.69元借款本息后,立特公司、蓝锐公司、亿德公司未支付岳西融资担保中心代偿款。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岳西融资担保中心根据担保合同向安徽岳西农村合作银行作清偿了担保的借款本息1041294.69元,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立特公司追偿,立特公司有偿还岳西融资担保中心代偿的借款本息的义务;蓝锐公司、亿德公司为立特公司借款向担保人岳西融资担保中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故蓝锐公司、亿德公司亦有偿还岳西融资担保中心代偿的借款本息的义务。蓝锐公司、亿德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未约定担保范围,故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蓝锐公司提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的情况下再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该主张不予支持。岳西融资担保中心承担保证责任后,作为借款人立特公司、反担保人蓝锐公司、亿德公司均未履行还款和反担保义务,给岳西融资担保中心带来了利息损失,考虑岳西融资担保中心与立特公司、蓝锐公司、亿德公司未就代偿期间利息进行约定,本院酌定岳西融资担保中心代偿期间利息按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偿还原告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1041294.69元及代偿期间利息(代偿期间利息自代偿之日起按代偿金额计算、其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分别计算至本判决指定履行之日),被告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亿德太阳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款项应汇入本院指定账户(账户附后)。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1元,由被告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和文
审 判 员  傅 彬
人民陪审员  储文胜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庆春
附本院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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