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与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岳执字第00008-1号
申请执行人:岳西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省立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诚开。
被执行人: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昭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亿德太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二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诗苗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