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蚌埠市众成压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蓝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02民初1905号

原告:蚌埠市众成压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工业园栖岩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548958597(1-1)。

法定代表人:赵家前。

被告: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莲云开发区卫东路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5545935067。

法定代表人:储昭学。

原告蚌埠市众成压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众成压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市众成压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蚌埠市众成压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陶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