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303民初5433号
原告:安徽久久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9246116B。
法定代表人:年桂华,总经理。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97143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项目员工。
原告安徽久久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公司)与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投六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久公司法定代表人年桂华,被告中城投六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久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5011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9日,原、被告签订一份灯具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货LED吸顶灯,送货到被告工地现场,供货单价35元/套,以实际安装数量为结算标准,货到现场付清全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供货,被告亦陆续付款。2020年7月26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50114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从而引起纠纷。
被告中城投六局答辩:原告陈述的都是事实,被告确实欠原告50114元,没付原告货款的原因是上家没给被告结算工程款,欠被告7000多万元,所以没有钱给原告。但被告承诺,一旦拿到工程款就支付原告所欠货款。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灯具购销合同,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3.部分销货清单,证明原告供给被告灯具;
4.2020年7月26日结算单,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0114元;
5.转账单2张,证明被告给原告转账9509元、60500元。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久久公司与被告中城投六局签订的《灯具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原告依据购销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理应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久久节能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01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3元,减半收取计526.5元,由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