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5民终21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安中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200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父。
上诉人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一审***、***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错误的,一审判决应当予以撤销,并改判驳回***、***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原告诉称的车辆发生事故的路段,属于上诉人承建的“天平大道升级改造工程”,当时该路段实行全封闭施工,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且上诉人在该路段也实施了封闭隔离措施。车辆驾驶人***明知该路段封闭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强行通行,那么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与上诉人无关,应由其自行承担。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车辆损坏的责任,明显是错误的,应当撤销。二、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1、事故发生后,如果驾驶人***当时进行了报警,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一定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造成的损失也一定是由其自身承担。实际情况是驾驶人***未报警,交警大队也未出具事故认定书。在此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了责任。因此本案出现了一种怪现象:那就是报警后由***承担责任,未报警反而让上诉人承担了责任。故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公平。2、本案驾驶人***取得驾驶证的时间为2020年9月14日,本案事发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也就是说,***从取得驾驶证到事发时间仅仅为26天,***刚刚取得驾驶证就发生了本案的事故。但一审判决没有考虑此种原因,就让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因此对上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三、一审认定案涉车辆车损价格为3300元是错误的。一审庭审时,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损失清单为林州市某钣金喷漆店的手写二联单据,该单据上记载的损失为3300元。除此之外并没有鉴定意见、修车费发票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直接认定了该二联单据。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是草率、错误的。综上,请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答辩称,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3300元,误工费260元,共计35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豫E×××××轿车的所有人是原告***。被告承揽林州市天平大道升级改造工程。2020年10月10日晚上7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豫E×××××轿车在***从南向北行驶到天平大道十字路口时,汽车驶入被告挖的沟中,造成汽车损坏。原告修车支出3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车辆由***驾驶,被告在承建的施工道路上未设置明显标志,造成机动车损坏。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赔偿责任。***作为驾驶人,在该施工路段行驶,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机动车损坏,亦有一定责任,对该损害亦应承担50%责任。原告***的其他诉请,因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车辆维修费165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负担12.5元,被告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施工时应设置明显规范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本案上诉人施工时未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报警、驾驶证尚在实习期为由主张免责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车损价格错误,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