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124号 原告:***,女,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男,200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