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81民初124号
原告:***,女,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男,2000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安中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