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81执226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有生。住所地林州市龙安中路408号。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08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21×××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21×××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3200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