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林州市国土资源局、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581执22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安中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牛有生。
在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林州市红旗渠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13×××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222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