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21民初363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国,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区众邦路美丽花园2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28120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与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陶向阳、人民陪审员胡青、人民陪审员**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安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10万元,并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以月息5%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款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合肥国瑞集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瑞公司”)承包义井乡新农村建设项目,后又分包给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跃公司”),原告带工出勤。2019年2月15日经结算,前述两公司共欠**工资款168000元。后国瑞公司支付了68000元,下欠的10万元,至今未支付。因所欠款项皆为农民工工资,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只得诉诸法院,恳请法院替农民工做主,依法判决。

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5日,安徽省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身份证:×××1099)、合肥国瑞公司)、**三方签订《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协议》,约定,

安徽省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新农村建设项目,乙方带工出勤,经结算,原安徽省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义井乡车王村兴槐庄园5号楼欠**叁万伍仟元,义井乡车王村兴槐庄园11号楼欠**壹万叁仟元,8号楼及其他工地合计欠**壹拾贰万元整,甲方共欠**工资款壹拾陆万捌仟元整(¥168000元)。(1)2019年3月15日前,由安徽省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肥国瑞公司支付给**陆万捌仟元(¥68000元),安徽省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贰万元(¥20000元),合计支付捌万捌仟元(¥88000元)。(2)余欠捌万元工资(80000元),安徽省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每月支付**壹万元(¥10000元)4月15日前支付第一笔,直至2019年11月15日全部付清。安徽省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按协议条款支付所欠工资,不得违约,若违约甲方按出月息5%的利息支付给乙方,有一天算一天,直至付清。协议上安徽省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签名、**签字、合肥国瑞公司盖章。

协议签订后,合肥国瑞公司依约支付了**68000元,***、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应当承担的支付100000元工资义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农民工工资结算协议》、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民工工资结算协议》,该协议对应当支付给原告的工资进行决算,该结算是双方对原告**所带班组的核实结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劳务报酬支付时间,该时间届满后未履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所欠劳务报酬的违约责任。对该协议第二条第一项中关于逾期支付约定的月百分之五的利息约定,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保护月利率2%。综上,对原告请求支付工资100000元的请求和自2019年4月15日起照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利息,至工资款清偿之日止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欠原告**工资100000元,自2019年4月15日按月利率千分之二十计算利息,款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陶向阳

人民陪审员  **法

人民陪审员  胡 青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 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

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审判长:上述判决是否听清?

原告代理人:听清。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听清?

原告代理人:听清。

审判长:今天开庭进行到此,领取判决书时间另行通知。

审判长:在闭庭前,请各方当事人注意下列事项:第一、如有书面代理意见没有提交的,请在庭后3日内提交。第二、休庭后各方当事人核对庭审笔录并签名。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案的裁判文书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予以公布。如不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布,请在庭后3日内提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本院决定。

审判长:现在闭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退庭。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