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蜀山经济区邦路美丽华花园2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28120G。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20年9月30日作出的已生效(2020)皖0181民初2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为53580元及逾期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孙东海

审判员 孙茂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晨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