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11执2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区众邦路美丽华花园2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28120G。
法定代表人:仇多跃,公司监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货款71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1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标准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968元未给付。本院查询了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国土、工商、房产信息,均未查获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未执行到任何财产,本院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4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正海
审判员  牛春风
审判员  刘 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