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111执88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义兴镇席井项目聚集区内花园路以南。
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412812-0,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区众邦路美丽华花园2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仇多跃。;张银其,男,1959年3月7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方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337322元。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5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