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2171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168号科技实业园C14栋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1062107U(1-2)。
被执行人: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经济区众邦路美丽华花园2号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28120G(2-3)。
本院在执行合肥伟霖脚手架有限公司与安徽中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27000元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四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