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583执4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桥东路桥东花园3号,组织机构代码:05163835-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调案字(2016)第715号调解协议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工资人民币35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425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7年1月24日、2017年5月17日分别对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
2.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
3.2017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2017年9月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对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调案字(2016)第715号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