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02执10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东路桥东花园**。注册号:36100221001445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8)赣1002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损失26984.41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元及执行费303.50元。但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宏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傅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丁筱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