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晋执字第302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先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2014)榕民终字第392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支付货款207000元及相应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承担本案执行费(以实际执行金额按规定比例计收)。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榕民终字第3924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林捷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