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04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与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仓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均未发现其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亦未能提供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其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亦无福建锐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仓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曹蒸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