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3077号
原告: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丁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一区7栋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付春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纪红林
代理书记员 孙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