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2民初1223号
原告: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7588166X3。
法定代表人:丁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浩,安徽永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艺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光彩大市场一区7栋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95090774R。
原告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艺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原告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来安县风情岛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戴作静
代理书记员 姚迎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