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681号之一
原告:无锡昊运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96号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华介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佳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龙岗村合瓦路。
法定代表人:田兵。
原告无锡昊运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佳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昊运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无锡昊运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昊运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90元,减半收取计4845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诉讼费8365元,由无锡昊运达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