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3民初6914号
原告:***,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原告:**,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合肥佳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龙岗村合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1176322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合肥佳洲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