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516247379,住所地鹰潭市,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雄鹰大道**铜锣湾国际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傅路生,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602民初1569号判决书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鹰潭市铜锣湾旅游文化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2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732826.7元,截至2019年12月6日未执行732826.7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2月5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瑜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