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6民初4号

原告:***,男,197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男,196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万林泉,男,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人:朱少敏,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人:张晶,江西中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鹰潭市第一运输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解放路243号,工商注册号3606001140062。

法定代表人:万建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鸣,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荣,江西华星律师事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信江南大道7号信江1号小区5栋1单元601-6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1600703667。

法定代表人:孔财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香兰,女,汉族,1978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系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金美华,女,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第三人:祝佳明,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第三人:祝佳成,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第三人:辛金秋,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庆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林泉与被告鹰潭市第一运输公司、第三人江西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美华、祝佳明、祝佳成、辛金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万林泉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0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10,000元(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此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2.判决确认原告对案涉建设工程中的1、4、6#楼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庭审时,原告***、***、万林泉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868.9737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822,702.14元(利息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此后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欠付的工程款868.97372万为基数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2.判决确认原告对案涉建设工程中的1、4、6号楼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林泉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林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万林泉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4,874元,减半收取42,437元,由***、***、万林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景洪

审判员  张志明

审判员  艾 征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