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1766号
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界河镇丁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81148968.
法定代表人:徐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伟、杨知州,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永和镇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8815754XL.
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由**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绍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