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1242号
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市界河镇丁庄村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781148968。
法定代表人:徐星,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伟、杨知州,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县永和镇北街村(杨家堂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68815754XL。
法定代表人:瞿孝民,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对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6元,减半收取24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平国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