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481民初7787号
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界河镇丁庄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徐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知州、张琪(实习),山东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永和镇北街村(杨家堂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振华。
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知州、张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12368.8元及违约金(以112368.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料场安全环保设施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工程总价90%,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付清所有工程款,延期付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同年8月原被告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结算,工程总价为286313元。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了足额的发票,但是被告仅支付173944.2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27日原、被告双方订立《钢结构料场安全环保设施施工合同》,由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进行钢结构料场彩钢幕墙安装,合同约定了价格、技术要求、工期、质保期、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明确约定了“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周内付工程总价90%,余10%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满后一周内支付,延期付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利息”等内容。2019年8月工程竣工后,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加盖了其单位公章,该验收证书上显示工程造价为286313元,质量评定为合格。后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仅付款173944.2元,尚欠报酬款112368.8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钢结构料场安全环保设施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不及时支付报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支付报酬112368.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保全费、保险费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此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已放弃了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报酬款112368.8元及利息损失(以8373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从2019年9月8日计算至2020年9月15止,以112368.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从2020年9月1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深信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64元,由被告安阳广源能源生物质能热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世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彤